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伯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姚珍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伯军与被告姚珍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伯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伯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伯军撤回对被告姚珍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金伯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