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
法定代表人:潘有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通商银行)与被告王帅信用卡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南通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丽、胡弟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淮南通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377.88元、利息851.85元、费用678.81元(该利息、费用暂时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杜鹃信用卡章程以及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5908.5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杜鹃信用卡,并签署了杜鹃信用卡申请表,知悉并保证遵守《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其中《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对账及还款第(三)款信用卡还款规定:“1、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3、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除,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规定,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5、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之后,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一张,被告申领后激活使用。被告在使用信用卡初期尚能按时还款,但后来未能及时还款,致使消费透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催收,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被告未按约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关费用,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明细表、本息计算清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2日,王帅向淮南通商银行申领了杜鹃信用卡,并填写了《杜鹃信用卡申请表》,其中包含《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等。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内容记载“第三条对账及还款(三)信用卡还款条款1.……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或转出个人账户的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使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按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3.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杜鹃信用卡收费标准》内容记载:“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
之后淮南通商银行向王帅发放了卡号为62×××19的信用卡一张,王帅多次使用信用卡的额度进行透支消费。根据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记载,2019年8月30日王帅最后一次还款,之后其未再还款,截至2020年4月17日,王帅欠淮南通商银行本金4377.88元、利息851.85元、违约金678.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帅向淮南通商银行申请办理了杜鹃信用卡,淮南通商银行与王帅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信用卡合同关系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契约,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经审查,本案系因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而产生的纠纷,王帅作为持卡人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淮南通商银行要求王帅偿还借款本金4377.8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淮南通商银行诉请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信用卡纠纷虽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借款纠纷,但其基础法律关系依然是银行与申领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故信用卡合约中的有关利息、违约金、分期费用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经审查,《杜鹃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的利息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淮南通商银行主张的借款利息、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确定其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但利率总计不应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15.4%,并以王帅最后一次还款的次日即2019年8月31日起算。经审查,王帅应支付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共计426.68元(4377.88元×15.4%÷365天×231天)。2020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王帅应继续以本金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年利率15.4%继续支付至款清为止。对淮南通商银行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帅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377.88元、利息及违约金426.68元,合计4804.5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以后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帅负担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