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皓,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原告王皓姐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马海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花(被告马海洋姐姐),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塔城市福居美房屋中介信息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光明路30号楼4单元101。         负责人:田斌,男,该信息部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皓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皓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保全费3270元,邮寄费340元,合计3685元,由原告王皓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热依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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