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王晓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达华宅C区138-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被申请人抚顺市新抚区博乔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新抚区万达华宅C区I38-39号。
负责人王晓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晓辉、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博乔教育培训中心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917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晓辉、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9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