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林斌晶、徐绍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章三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三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浙0329民初30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章三云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4238.47元、保险费4218元及违约金(以34238.47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2元及执行申请费1141.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章三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章三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三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97.33元,本案分得被执行人房屋拍卖尾款15548.94元,合计16646.27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以及罚款共计3843.9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偿12802.33元。截至2021年4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802.3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三云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限制出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三云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5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