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希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顺,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熊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希友诉被告熊雪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徐希友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希友与被告熊雪飞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已自行调解处理,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熊雪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希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希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