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海伦市金岩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海伦市前进乡自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纪晓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伦市金岩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纪晓平名下位于海伦市建安家园2-4号楼G栋南二门一、二楼商服[一、二楼建筑面积各69.89平方米],担保人海伦市金岩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海伦市前进镇自新村土地及房屋[建筑面积4110.00平方米,黑(2019)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纪晓平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纪晓平名下位于海伦市建安家园2-4号楼G栋南二门一、二楼商服[一、二楼建筑面积各69.8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海伦市金岩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伦市前进镇自新村土地及房屋[建筑面积4110.00平方米,黑(2019)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海伦市金岩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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