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家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登海,贵州梦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练,贵州梦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柯,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秦旭甦,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伊兆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家义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赵柯、秦旭甦、伊兆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家义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赵柯、秦旭甦、伊兆英的银行存款2111411.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许家义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2111411.93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家义以防止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赵柯、秦旭甦、伊兆英转移财产,防止裁判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许家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赵柯、秦旭甦、伊兆英的银行存款2111411.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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