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万吉南二街16号A栋(三期主厂房)一至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贞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兴,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陈红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兴、被告陈红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00元及登报费用473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提交的证据《人事管理制度》第6.2、6.64及劳动合同附件一,均已明确员工离职时应当履行的工作移交内容。同时,《人事管理制度》6.3条及劳动合同附件一又明确,若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原、被告已就离职时应当交接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承担多次书面进行明确约定,被告完全知悉约定的内容,应当受其约束。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就“离职工作交接内容”和“赔偿责任”进行约定而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被告在工作过程中使用公司电脑形成、储存的各类数据文档属于原告公司的财产。被告拒绝提供文件管理密码,直接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掌握被告工作期间所制作、管理的工作数据,客观上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为了恢复正常生产,不得不让多名员工暂停本职工作进行清点,额外产生了重新清点期间的工资报酬。上述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市仲裁委机械地对照法律条文,认为原、被告不存在关于交付密码的约定就视为无约定,忽略了交付密码亦是离职交接的延伸内容之一,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其裁决令原告难以信服。三、仲裁裁决混淆了“日常盘点”与“交接盘点”的区别。“日常盘点”是仓管人员的职责之一,而“离职盘点”则是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员工离职时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其本质是“核对清算”。倘若将二者混淆,则被告在离职时,不管其在职期间所登记的数据是否准确,都能以该数据为准,则被告在职期间是否尽到职责义务都无关紧要,公司财产遗失无从查实,显然是超出公众的认知水平,也对企业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损害企业合法利益。三、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仅违反合同基本义务,而且在离职后又没有履行劳动合同附随的交接义务,其主观恶性极大。若员工在犯错离职后拒绝交接、拒不提供文件管理密码而不受到处罚,则企业的合法权益无从得到保护。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红奴辩称:一、汕劳人仲案字[2021]5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生产部仓管员,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8时,每周工作6天。在职期间,被告一直勤勉尽责做好本职工作。2020年9月20日,被告根据龙育林的指示配备铝合金材料配件角码,当时龙育林并没有吩咐被告将配件登记在出货单中,后来原告在检查送货车辆时发现出货单中没有登记角码的数量,于是让被告及龙育林在出货单中补登记后才将送货车辆放行。没有登记并非被告的疏忽,原告却以此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将被告辞退,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已于2020年9月22日收回被告日常使用工作所需权限及资料等,并在同月30日将被告移除出日常使用的“云之家APP工作群”,被告工作所需的工作平台及软件帐户的使用权限也在同一时间被原告收回。2020年9月30日,原告在被告交接完毕后将工资结算发还被告,也佐证了被告已将工作内容交接完毕,不存在原告与被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事实。三、原告请求的经济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不存在被告未交接设备登录密码的情况;其次,原告提供的是金碟K3的ERP软件,账号及密码都在其后台服务设备上,即使被告更改密码也没用,原告在其后台设置上就能更改过来的。原告所提供的盘点为每月固定工作内容,不受被告的去留而影响,不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盘点人员均为原告员工,且盘点为每月固定必做的工作内容,并不存在增加原告额外人工费用的问题。

综上,原告请求赔偿实属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和维持市仲裁委作出的汕劳人仲案字[2021]52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岗位为仓管员,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有关保密要求及竞业限制的要求详见附件一。同日,被告在《劳动合同签收确认单》、《个人声明》上签名,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已经完成填写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壹份,认可《劳动合同》的内容,并认真阅读了公司的制度,愿意服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接受违规违纪的处理结果。2020年9月30日,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被告工作严重失职,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期间所涉及的工资即日结清,并明确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2020年11月28日,原告在《汕头日报》刊登《声明》,内容为:“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原员工陈红奴已于2020年9月30日离开我司,今后在外一切活动与我司无关。特此声明。”

另查:原告以被告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拒绝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致原告损失等为由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00元及登报费用473元,共计9,073元。2021年2月19日,市仲裁委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2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

又查:原告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编号:XRF-ZD-03)载明:员工离职进行工作移交时须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并附离任工作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清晰完整交接,移交内容包括:1.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计算机程序、软件、磁盘、硬盘、光盘、资料图样);2.该员工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的所有有关本公司及其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和相关复印件;3.本公司的客户以及其他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资料;4.停止以本公司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或根据本公司要求完成其未了事务,结清所有帐目。若员工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公司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该员工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又查:被告提交的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通知》载明:仓库货物实行定期盘点,每月一次,每季度大盘点一次,年末全面盘点。查清实际库存数量,确认库存货物实际数量与库存账面数量的差异;查清库房账面损益,定期核查企业库存情况,改进库存管理的措施;发现库房管理存在问题,查明作业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作业流程和作业方式……以上规范要求自发布日起严格执行。

又查:原告提交的自行制作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的《损失费用评估报告》载明,“原公司生产部仓库管理员陈红奴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拒绝交接工作,造成车间生产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陈红奴所使用的办公设备为公司提供,该设备记录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各项生产和库存数据,陈红奴在设置密码后未向公司报备,离职后亦未交接设备登录密码,造成其他同事无法查询和使用仓库的各项生产和库存数据,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重新盘点和整合仓库数据,重新建立仓库档案,产生的人力物力费用如下:仓管人员3名(郑旭辉、钟广伟、谢春梅),费用180元/人/天,工作天数10天;搬运工2名(陈年顺、李元合),费用160元/人/天,工作天数10天;以上两项共计8,600元。”

再查:原告提交的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出具的发票显示,2020年11月28日,原告因登报支付广告费473元。

诉讼期间,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8,600元涵盖在盘点工人工资中一并发放,没有单独列明因盘点工作而支出;诉讼请求中的登报费473元即为2020年11月28日原告在《汕头日报》刊登被告离职声明的支出;离职工作交接内容为交付系统登录密码,并核对现有库存情况向下一任仓管员交接确认。被告称:“2020年9月22日,我已将日常工作所涉及的出货单据、实物存放的记录交接给原告指定员工郑旭辉,但原告并没有告知需要交接系统密码。《人事管理制度》于本人入职前制定和公示,我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被告依照约定应履行交接义务而未履行;二、原告确存在因被告离职未履行交接手续而必然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且该额外支出具有合理性。

首先,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原告制订的《人事管理制度》已规定,员工离职时须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部门主管,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清晰完整交接,移交内容包括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计算机程序、软件、磁盘、硬盘、光盘、资料图样);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的所有有关本公司及其管理、经营的文件、档案和相关复印件等。原告主张离职移交范围包括系统登录密码交付等,符合上述规定要求;被告应依规履行工作交接手续。被告已于2018年11月7日签署《劳动合同签收确认单》、《个人声明》,确认已知悉并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全部内容,故其抗辩对上述《人事管理制度》不知情,理由不成立。

其次,定期盘点库存作为原告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原告已于2019年12月7日以规范的形式发布并执行,可能产生的费用应归属于原告内部的日常预算支出;而劳动者离职情况登报声明则是用人单位常规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被告虽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交付系统登录密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库存盘点及刊登公告等两项费用支出系因被告离职未履行交接手续而必然产生的额外直接经济损失,且支出数额具有合理性。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未进行工作交接手续而造成的盘点库存人工费用8,600元、因刊登离职公告而产生的费用473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已通过盘点整合了仓库数据、档案,故包括核对现有库存情况向下一任仓管员交接确认、交付系统登录密码等在内的被告离职工作交接已无实质意义,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新荣发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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