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景,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洋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小组。
负责人:李启瑞,该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洋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钰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