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
被告:龙井市XX饮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龙井市药水洞矿泉饮品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延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与被告龙井市XX饮品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金某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