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衡阳市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罗杨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王某1与被告衡阳市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38682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违约金25984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40492元,并增加诉讼请求:5、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超收的物业管理费20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衡阳市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而其房屋买卖合同是与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故衡阳市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退还原告王某某、王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强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鎔臻 书 记 员 刘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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