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某,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负责人:郭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兰某、武某、王某2、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薛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