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成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付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吕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宋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安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周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成某、付某、吕某、宋某、安某、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曹某于2021年8月19日以其与六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曹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喜娟 书 记 员 靳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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