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成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付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吕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宋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安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被告:周某,男,汉族,秦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成某、付某、吕某、宋某、安某、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曹某于2021年8月19日以其与六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曹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裴喜娟 书 记 员 靳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