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2-4号。 负责人:唐彤。 被执行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中均无存款可执行。另本院依据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40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长 徐新明 执 行 员 王 磊 执 行 员 田成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杨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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