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林,该行职工。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程仕海,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郧西县国税局职工,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黄文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教师,住湖北省郧西县,系程仕海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仕海、黄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款利息、诉讼费105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3.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网络资金、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郧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调查,得知其名下房屋已被查封。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女儿程某身患结节性硬化症、癫痫等,儿子程某东身患双眼玻璃体积血、双眼视网膜脱离、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2型糖尿病、精神分裂症、双肺下部感染,黄文英身患高血压,家庭医疗开支较大,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程仕海银行账户已于2016年其他案件冻结至今,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其他案件履行完毕后本院继续冻结扣划。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上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