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发现本案的执行依据系互负权利义务的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虽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即调解书达成的第一项内容,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万某某工程欠款20240元;但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给被执行人李某某维修涉案房屋的漏水义务。为了维持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互负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在未履行义务前,不能享受权利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只有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才能申请执行其权利。故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熟,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请执行。为了严格按照执行依据准确执行、规范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5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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