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132号(21-24轴)。 法定代表人:苏学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德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 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旭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