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阳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辉,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嘉,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徐春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庄娟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夏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春辉、被申请人庄娟娟、被申请人夏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春辉、被申请人庄娟娟、被申请人夏志所有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春辉、被申请人庄娟娟、被申请人夏志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春辉、被申请人庄娟娟、被申请人夏志的其他等额财产,如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徐春辉、被申请人庄娟娟、被申请人夏志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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