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蔡中元,男,年龄65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蔡长文,男,年龄35岁,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年华与被告蔡中元、蔡长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陈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中元、蔡长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年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年华撤回对被告蔡中元、蔡长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