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金石大街32号2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5MA3DL9RG6X。 经营者:张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莱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处的债权,保全价值45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春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王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