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乔海鸿,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燕与被告乔海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海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5395元、利息3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此后以5395元为基准,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7日,原告朱海燕与被告乔海鸿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五家渠市库尔勒路金科雅郡进行装修,总价款35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不包砖),装修期为60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部分装修款。被告在给原告提供部分装修后,因双方就装修事宜产生分歧,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5395元。被告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海宁皮革城雅居装修退款5395元,明天8点之前给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退还装修款539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乔海鸿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室内装修合同》、收据、微信截图、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5395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调整为34.14元(5395元×3.85%÷365天×60天),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海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退还原告朱海燕装修款5395元、利息34.14元(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2月20日),合计5429.14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未退还装修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本案受理费25元(己减半计算),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海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