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德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杓,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富军,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富勇,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德海、林杓因与被上诉人卢富军、卢富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1)湘08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德海、林杓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丁德海、林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坚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詹恒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飞雄 书记员田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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