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汽运大厦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T5MRQ9C。

法定代表人:王成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东侧、人民路南侧壹号府邸S3号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T79L8K。

法定代表人:陈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阜阳壹轩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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