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木鱼山北路学府新城8号。
法定代表人:竺华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肖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宏,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博,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楼区法院)(2020)湘06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楼区法院查明,2015年9月16日,肖展与龙峰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龙峰公司将其开发的“学府新城”21栋909号房作价379494元销售给肖展。肖展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但龙峰公司没有为该房办理备案登记,为此,肖展向该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肖鹏与龙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所确定的学府新城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龙峰公司协助肖展定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湘060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肖展与龙峰公司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二、驳回肖展的其他诉讼请求。龙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1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6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肖展早已履行了足额的付款义务,龙峰公司应当依约向肖展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但现涉案房屋未经骏工验收,目前尚不具备交付条件,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7日,肖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1、强制执行龙峰公司继续履行与肖展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办理学府新城21栋909号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明;2、由龙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496元及执行费用。2020年8月4日,该院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一份(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将‘学府新城’21栋909号房过户至肖展名下”。龙峰公司得知上述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遂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楼区法院认为:肖展与龙峰公司签订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肖展向龙峰公司支付购房款379494元,龙峰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肖展交付该房屋。因肖展支付了全额购房款,被执行人龙峰公司应依约向申请人肖展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该院根据肖展的申请,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学府新城’21栋909号房过户至肖展名下,并无不妥。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峰公司要求撤销该院(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龙峰公司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龙峰申请复议称,一、本案缺乏执行依据。即缺乏龙峰公司履行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义务的判决书。二、楼区法院(2020)湘06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纯属不严格执法、乱执法的“主观推断”,更是维护自身法院错误强制执行而作出的枉法裁判行为。三、本案执行程序违法。请求:1、依法撤销楼区法院(2020)湘06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撤销或改正楼区法院作出的(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上诉人辩称
肖展辩称,一、被答辩人提出申请执行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二、答辩人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且经过司法文书确认,事实依据充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2012]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执行能减少诉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对被答辩人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起到教育作用。
本院查明
本院对楼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民监5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本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展与龙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楼区法院(2016)湘0602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确认肖展与龙峰公司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该判决仅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确认了债权的效力,并未确认物权归属,无给付内容。楼区法院依据肖展的申请立案执行,并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学府新城’21栋909号房过户至肖展名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执异166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执26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