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图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油漆工,现住吉首市,吉首市人。

被告:张洋,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现住湖南省吉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彭图望与被告张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彭图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图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图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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