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书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玺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姜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书臣与被告石家庄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王书臣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书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王书臣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立圆
人民陪审员 罗学英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