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秀萍(朱寅的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奎屯市第二中学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寅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朱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受理;2.一、二审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起诉的是2016年7月双方之间的借款,在该份借条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按照2015年6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本案的管辖实属错误,本案应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借贷合同纠纷,被告杨广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镇××庄,朱寅未提交杨广民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故本案由朱寅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较为妥当。

综上,朱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双 全

审判员 徐  华

审判员 张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平可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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