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石志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潇珑,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程学年,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刘永仓,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丹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学年、刘永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102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张栓成

审判员 侯 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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