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建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被告:李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建平与被告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胡建平与被告李志平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胡建平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建平撤回对被告李志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易晓晔 书记员刘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