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申请人:王旭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申请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理人: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系王某之母。
申请人:王世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申请人:张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被申请人: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费某、王旭旭、王某、王世方、张光兰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辉驾驶的鲁NU××××号小型越野客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某、王旭旭、王某、王世方、张光兰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辉驾驶的鲁NU××××号小型越野客车,保全价值为10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费某、王旭旭、王某、王世方、张光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