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政庭,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杨政庭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政庭在085e98XXXXXXXXXX0c6eb@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17.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政庭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XXXXXXX0c6eb@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2.0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