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与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5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给付陈涛借款及利息共计150 000元(季秀梅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 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 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余款)。调解书生效后,季秀梅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有财产故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从季秀梅名下账户内划拨15 000元。另经本院查询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亦无法提供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恢复申请执行人陈涛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恢复被执行人季秀梅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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