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刘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丧偶,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偶尔发生打架,遇事不能沟通,性格差异很大,由于双方系再婚组合家庭,对生活琐事始终不能扭成一股绳,并对双方的子女造成深深的伤害。双方常常发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道春本院组织调解时辩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夫妻之间经济不民主、公开,影响夫妻关系不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答辩、举证、质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多为日操劳的老人着想,多为需要家庭和睦温暖的子女着想,多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的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分歧,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孩子的健康成长,利于社会稳定。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夫妻、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分歧,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破镜能重圆。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彼此相互信任和尊重,相互理解、谦让、包容,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能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虽然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修复夫妻感情的愿意。同时,为了修复夫妻感情,原被告都应当认识和改正自身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确已破裂,为了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给双方一次冷静处理婚姻的机会,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刘某1与刘某2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全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