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被申请人:叶邦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霞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邦武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产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张霞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110000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叶邦武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产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张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