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孟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马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孟民与被告马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沈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付的货款28296.9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用;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1日晚,原、被告通过实名买卖的方式在火币网平台购买虚拟货币USDT,数量为455个,单价7.02元,总值3194.1元。被告在火币网的账户名为“马兵哥哥”,原告在火币网的账户名为“mengmeng-”,双方均实名认证。马兵的收款账户为中信银行广州番禺万博支行:卡号6217××××0471。6月21日20时30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货款共31491元。因操作失误,多转账支付,原告通过火币网联系被告,被告拒不退还多支付的款项和数字货币。特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马兵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沈孟民在火币网使用的账户名为“mengmeng-”,马兵在火币网使用的账户名为“马兵哥哥”,双方均在该网站使用身份证、手机号等进行实名认证。2020年6月21日20:29分,沈孟民通过火币网与马兵交易虚拟货币USDT,以7.02元/个的价格购买了455个,共计3194.1元。2020年6月21日晚20:30分,沈孟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马兵在中信银行广州番禺万博支行的银行卡号为6217××××0471的账户转款31491元。沈孟民在发现转账错误后通过火币网后台发信息与马兵联系退款,又通过向火币网客服申诉获得了马兵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并使用妻子黄茜雅的手机与该手机号码发短信联系催要多付的款项,马兵均未回复。因与马兵联系退款无果,沈孟民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马兵的身份信息、火币网虚拟货币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催要还款的短信截图及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沈孟民向马兵转款系用于支付虚拟货币交易,应转款3194.1元而实际转款31491元,马兵获得的沈孟民的转款差额28296.9元没有法律根据,马兵应当返还沈孟民多支付的货款28296.9元。沈孟民要求马兵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马兵获得利益可以确定产生年利率6%的孳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马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孟民多支付的货款28296.9元; 二、驳回沈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马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贺伏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文靖 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