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鹰潭祥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北街北门2号。

法定代表人:江全辉。

被申请人: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LPERC8B。

法定代表人:曹永忠。

审理经过

申请人鹰潭祥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鹰潭祥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鹰潭祥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祥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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