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树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二段8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为,区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树利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关停企业经济损失职责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行初6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8月2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利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13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白晓雷 审 判 员 张树芳 审 判 员 邢玉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谷远航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