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林锡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林锡滨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粤5222刑初18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锡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粤5222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