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李川,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余琳,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李川、余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2民特11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川、余琳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川、余琳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3月24日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证券、车辆、船舶、渔船、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余琳有房和车位,本院系列案件已轮候查封,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屋和车位,本案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1月28日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渝0102执44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