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增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新疆百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3号2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劳人仲案字(2021)04号仲裁裁决书,即罗海波诉新疆百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9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4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厂房为租赁厂房,已两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厂房内机械设备已在另案中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165元,执行费277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李德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锋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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