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女,****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朱春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6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春兰通过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你我贷”平台居间服务签订了《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上述协议明确约定出借人将《借款协议》项下债权以及你我贷公司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9年8月28日全部借款均已到期,被执行人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取得了出借方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 因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 日受理了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于2020年3月26日由该委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根据深圳 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债权转让短信及站内信通知书、仲财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收款证明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于2020年4月2日通过同步视频形式对本案进行了网上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20)衢仲网字第3630号裁决书。 仲裁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春兰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网络借贷不同于传统借贷方式,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不能沦为一方当事人的网上流程。本案中,在线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证据系由申请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单方提供,仲裁机构依照该格式合同项下的条款,以独任仲裁的方式进行网络审理,并迳行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证据材料,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质证意见。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3630号裁决书。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叶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