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县×服务中心,住所地:×县×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徐×强。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街×号。

法定代表人:闫××。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徐××、×县×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起诉的事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而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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