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肖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明生与被执行人肖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建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明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建勇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6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