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富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富东与被告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富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富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平支付劳务费207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韩富东在王平开设的农家乐提供劳务。经结算,王平欠韩富东劳务费2070元。经韩富东催要,王平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王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日,韩富东向王平开办的农家乐提供劳务。经结算,王平欠韩富东劳务费20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富东与王平之间的劳务合同系有效合同。韩富东按约定为王平提供劳务,王平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承担继续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王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韩富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富东劳务费2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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