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宁夏中卫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GM3G2F。
负责人: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宁夏江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府分公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