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东,住玉林市。

被执行人蓝某建,住巴马县。

审理经过

蓝某建与吴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0)巴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东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1)向吴某东支付合同款10,187.00元,(2)向吴某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元。

在执行(2021)桂1227执恢39号案中,被执行人蓝某建已于2011年6月13日给付1000元,6月29日给付1087元和50元执行费,8月29日给付2500元,12月28日给付1000元,11月30日给付1500元,2012年12月28日给付2000元,此外,被执行人蓝某建在本院执行款专户(529101040019323)上有被扣划款2500元,小计11587元。当事双方同意,其中10187元为执行案件赔偿款,余下1400元为被执人支付给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巴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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