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中段甘肃银行平凉分行办公楼。
负责人:李新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武斌,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辉,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平凉华泓汇金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业园区煤化工**。
法定代表人:张安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路**高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应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与平凉华泓汇金煤化有限公司、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除平凉华泓汇金煤化有限公司抵押财产平工国用(2014)第002号土地使用权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因该抵押土地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协执01号执行协调函,陕西甘肃两地法院确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拍卖处置该宗土地并依法保护本院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行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开明
审 判 员 贾 晓
审 判 员 刘江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万立静
书 记 员 焦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