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深圳市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39号A栋101(A栋整栋,B栋整栋)。 法定代表人:赵哮文。 被申请人:娄底市金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北侧财智公馆10楼1013号。 法定代表人:颜凡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娄底市金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7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深圳市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购买了足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娄底市金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7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40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