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茂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肖康松,系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代小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何茂江申请执行贵州余庆小叶苦丁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土地流转金23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我们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2、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对本院的追加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黔0329民初1522号,目前未审结;3、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代小波进行限制高消费惩戒,等待(2021)黔0329民初1522号案件的结果及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惩戒;4、贵州四季春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承诺,同意评估、拍卖其在余庆县风吹坝小叶苦丁茶基地,所得款用于支付2018年前所产生的土地租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329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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